北京市长江科技扶贫基金会
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和志愿者赴外省市出差的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参照《北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基金会的在职、兼职工作人员、委派人员。
本基金会专项基金、合作项目的工作人员和志愿者的差旅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本基金会秘书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各项目负责人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出差交通工具可选火车、飞机、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正常情况下火车最高可选软卧,高铁、动车最可选择高铁二等座,飞机最高选经济舱,轮船最高选二等舱。遇特殊情况可申请秘书长及财务负责人同时批准方可提高级别。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乘车六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八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百分之八十给予补助。
第七条 去机场或火车站的交通费实报实销,优先选择公交交通。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八条 出差住宿原则上选择四星级以下(含四星级)经济型酒店,其住宿费在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800元: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深州市
600元:其他省会及沿海发达地区
400元:其他地区
第九条 超出标准的住宿费,基金会原则上不予核销。如因参加会议或活动,主办方统一预定的酒店费用超标,需提交相关说明。住宿时间如果遇节假日或旅游高峰,需提前在费用核销单上注明,经项目负责人、秘书长审批通过后,住宿费可在规定标准外上浮不超过 20%。
第四章 差旅补助
第十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标准如下:一线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150元/人/天,其他东部城市120元/人/天,西部城市80元/人/天,乡镇以下60元/人/天。出差期间的餐饮费用如凭发票实报实销,则不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50元/人/天,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实行公杂费定额包干的,不再报销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如报销打车费用,则不发放公杂费。
第十二条 如出差时间超过 5 天或出差目的为培训时,差旅补助将按照实际情况予以发放。去程和回程当天超过 10 小时才能抵达目的地的,按照两天计算差旅补贴;不超过10小时的,去程和回程按照一天计算差旅补助。请如实填写出发时间和抵达时间。
第五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四条 到受助单位志愿工作的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受助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50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如对方提供用餐,则不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到本基金会所在地周边地区出差,当天能够返回的,在开支标准范围内据实报销。
第十六条 出差期间,事先经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七条 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
第六章 差旅费审批权限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返回本基金会所在地后三日内,应填写《支出凭单》,并附票据。差旅费金额在一千元(含)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后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金额一千元以上的,由秘书长报理事长审批后办理报销手续。
专项基金、合作项目的工作人员和志愿者,需经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主席、各项目负责人审批并报秘书长审批后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本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长江科技扶贫基金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1:
出 差 申 请单
出差人 | 岗位 | 部门 | |||||
出差时间 | 预计出发时间 | 预计返回时间 | 共计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日 | |||||
同行员工 | 岗位 | 部门 | |||||
同行员工 | 岗位 | 部门 | |||||
同行员工 | 岗位 | 部门 | |||||
出差目的 | 日期 | 地点 | 事由 | 交通工具 | |||
预借款 | |||||||
部门负责人 | 秘书长 | 理事长 | |||||
销差时间 | 年 月 日 | 共计 | 天 | 申请人 |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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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单为非必要文件,根据情况选择是否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