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长江科技扶贫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事项,控制关联交易风险,确保基金会关联交易的合规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市长江科技扶贫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订关联交易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管理等事项,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基金会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客观必要原则;
(二)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原则;
(三)不损害投资人及债权人利益原则;
(四)分级决策批准原则;
(五)利害关系人表决权回避原则。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基金会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情形,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基金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基金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五条 下列各方构成基金会的关联方:
(一)基金会的开办者。
(二)与基金会受同一开办者控制的其他企业。
(三)对基金会施加重大影响的开办者。
(四)基金会或其开办者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基金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五)基金会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六条 基金会与关联方关联关系的判断或者确认,应当根据关联方对基金会进行控制或者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程序等有关事项来进行。
第三章 关联交易及其价格
第七条 基金会的关联交易是指基金会与基金会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日常性关联交易和偶发性关联交易。
日常性关联交易指基金会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场地空间租金、提供或者接受劳务、服务类咨询、组织活动等交易。
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关联交易为偶发性关联交易。
第八条 基金会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结算方式、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第九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基金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服务、劳务、资产等交易价格。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国家政策和市场行情,关联交易双方根据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关联交易的价格或者取费原则应根据市场条件公平合理的确定,任何一方不得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垄断地位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的条件。
第十条 关联交易价款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交易双方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付款;
(二)基金会财务应对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按时结清价款。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十一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基金会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由基金会管理层审议通过后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基金会全部关联交易事项均由理事会过半数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基金会不得直接或间接通过基金会向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正常的经营性借款除外)。
第十四条 基金会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由理事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按照下列程序决策:
(一)基金会有关职能部门拟订该项关联交易的书面申请和关联交易协议,由分管副主任发起后,提请理事会审议;
(二)由经办人发起关联交易审批流程,理事会应当就该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公允性进行审查;
(三)理事会对该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并将相关审批文件抄送给财务部门、综合事务部。
第十六条 基金会发生关联交易事项,关联理事均应在该交易事项发生之前向理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关联程度。
基金会理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需要通过理事会进行审批。关联理事可以参与理事会,但关联理事应当说明其关联关系不进行表态,关联理事不得代理其他理事行使表决权。该理事会会议由半数的非关联理事审批即可举行,理事会会议所作出决议须经非关联理事过半通过。出席理事会的非关联理事人数不足二人的,申请部门应该由部门负责人应当将该交易提交全体职工过半数通过。
前款所称关联理事包括下列理事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或者在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第十七条 基金会理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理事应当回避表决。由其他人员参加计票、监票。
第十八条 违背本制度的规定,与基金会有关联的理事表决未予回避的,该关联交易决议无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规定执行。若本制度的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发生抵触时,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管理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实行。
北京市长江科技扶贫基金会
201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