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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示

捐赠反馈工作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 2020-04-29
  • 点击:3258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捐赠工作公开透明,提升捐赠执行效率,加强和改进捐赠人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北京市长江科技扶贫基金会章程》等法律法规以及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捐赠反馈遵循“谁接收谁反馈”的原则,由捐赠接收部门进行反馈;捐赠使用遵循“谁使用谁报告”的原则,由项目部门负责项目及捐赠使用情况的报告工作并对报告内容及质量把关负责。
   
项目部门应当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向捐赠人反馈。捐赠人有具体要求的,项目部门应尽可能按照捐赠人要求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反馈。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基金会应充分保障捐赠人的知情权。
  第三条 捐赠反馈采取微信、电话及邮件沟通、报告信息和公示发布形式,既要体现捐赠执行的结果和成效,也要体现捐赠执行的过程和进度,做到清晰明了,突出重点,回应捐赠人关切。
  第四条 捐赠反馈内容主要为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包括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目标达成情况、受益人和受益效果等,由项目部门负责编写并提供。
  第五条 项目部门应完善项目档案管理,妥善保存相关文字和影像资料,以备捐赠人查询,包括项目计划书、备忘录、资金申请报告、财务档案、督导评估报告、合同文件、招标资料、新闻报道、图片、照片和影视资料等。
   第六条 项目部门确定受益人,应当以项目计划书或合作协议为依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社会公众公告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第七条 财务部门和项目部门应当统筹捐赠收支情况,确保项目规范高效执行。

第八条 捐赠财产使用应按照捐赠协议和捐赠人意愿执行,不得擅自改变捐赠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无法征求捐赠人意见的,应当提交理事会审定,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财产,可以按照基金会资金需求和业务开展情况统筹安排使用,使用情况应当通过财务报告、项目报告、审计报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项目部门应通过官方网站等形式公开各个项目执行进度和结项报告。法律法规对捐赠信息公开有具体规定的,还应遵守有关规定。
 第十条 宣传部门应与项目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捐赠宣传工作,通过官方网站、微信等平台发布捐赠款物使用进展情况及项目效果,积极争取媒体对捐赠人和捐赠项目进行宣传报道,扩大捐赠影响力,弘扬乐善好施的正能量。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长江科技扶贫基金会基金会系统的捐赠反馈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长江科技扶贫基金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项目部承担。

 

 

                              北京市长江科技扶贫基金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