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并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资产包括非限定性资产、限定性资产中的待拨捐款和法律法规允许用于投资的资产。如捐赠人对捐赠财产能否投资和如何投资有特别约定,基金会应遵守约定。
第三条 基金会须保持足够的现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等流动性较高的资产,以保证待拨捐款按捐赠和资助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划拨。
第四条 本制度中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以货币资金、有价证券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方式做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五条 投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
三、符合基金会的发展战略;
四、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影响公益事业的发展;
五、项目投资必须满足规定的投资收益率要求。
第六条 对外投资应符合基金会发展规划,经理事会批准方可实施。
第七条 投资项目必须要做到亲友回避制度,关联交易必须明确汇报。
第八条 投资项目的变更,包括发展延伸、投资的增减或滚动使用、规模扩大或缩小、后续或转产、中止或合同修订等,均应上报理事会审批。
第九条 确定对外投资价值及投资收益的原则 :
一、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
二、以实物、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的,必须经资产评估,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三、基金会以实物、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的,其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和股票进行长期投资,对被投资单位没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并且不因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增加或者减少而变动;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按照在被投资单位增加或者减少的净资产中所拥有或者分担的数额,作为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同时增加或者减少长期投资,并且从被投资单位实际分得股利或者利润时,相应增加或减少长期投资。
四、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或者股利和利息,计入投资收益,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或者补缴所得税。
五、收回的对外投资与长期投资账户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
六、已确认损失的长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的数额内转回。
第十条 长期投资的中止、收回与转让:
一、如国家有关政策、市场环境及相关技术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基金会认为确实不适于继续投资的,应及时提出中止投资和整改建议书,并报理事会批准。
二、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章程规定,投资项目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无法继续经营;
4、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三、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转让对外长期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基金会战略方向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基金会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其他情形。
投资转让应按照《公司法》和章程有关转让投资的规定办理。
四、对外长期投资转让须报理事会批准。
五、对外长期投资收回或转让时,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认真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中的资产评估、资产审计等项工作,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一条 基金会仅以出资额对所投资的机构承担有限责任,并依法行使股东或出资人权利。
第十二条 项目档案管理
对外投资项目应根据项目情况建立档案,归档内容包括:
1、理事会同意投资项目的会议记录及决议;
2、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文件;
3、历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经营情况、统计报表等财务资料;
4、其他需要归档的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长江科技扶贫基金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