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长江科技扶贫基金会专项基金/专项活动管理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北京市长江科技扶贫基金会章程》,规范基金会下设各个专项基金/专项活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长江科技扶贫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下设立的各个专项基金/专项活动的管理。
第二章 专项基金/专项活动的设立
第三条 凡海内外热心公益慈善事业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基金会申请设立专项基金/专项活动,所申请设立的专项基金/专项活动应符合基金会的慈善事业宗旨。
第四条 捐赠原始基金数额达到壹佰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者,可由捐赠方向基金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在基金会设立小型专项基金。
第五条 捐赠原始基金数额达到贰佰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者,可由捐赠方向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在基金会设立大型专项基金。
第六条 专项基金/专项活动由理事长办公会批准设立,所有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后,由基金会设置专项账目,独立核算,统一管理。
第七条 专项基金/专项活动原则上可遵照捐赠方意愿命名;明确其宗旨和基金的使用范围并视具体情况制定专项基金章程;并由基金会与捐赠方就资助方向、管理办法等签订协议或备忘录,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专项基金/专项活动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捐赠方不得以该专项基金/专项活动的名义进行投资经营活动,该专项基金/专项活动如需增值应由基金会负责进行,其增值所得按基金会与捐赠方商定的比例进入专项基金/专项活动,剩余部分进入基金会非限定性收入。
第三章 专项基金/专项活动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 专项基金/专项活动由基金会按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对基金会管理要求的原则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条 小型专项基金的管理机构为管理办公室,大型专项基金的管理机构为管理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可由捐赠方提出建议人选并报基金会批准确定。
第十一条 各专项基金/专项活动设立后,可以冠以“北京市长江科技扶贫基金会某专项基金/某专项活动”的名义开展活动,在宣传中亦可简称为“某基金/某活动”。
第十二条 各专项基金/专项活动中的所有与基金会相关的宣传材料,必须提前发给基金会审核,经确认审核通过方可制作、对外宣传。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专项活动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并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其订立书面捐赠协议,所接受的捐赠财产必须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实施资助或者开展公益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资助协议或相关协议。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专项活动签署的协议内容应提前发给基金会审核,经确认审核通过方可签署,协议原件应提交一份给基金会办公室存档。
第十五条 根据开展工作的进度情况,专项基金/专项活动管理机构每年召开不少于3次理事会议/工作会议,做好相关会议记录,与会人员签字后提交基金会办公室存档。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专项活动管理机构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撰写本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基金会财务部应于每年度3月31日前编制上一年度专项基金/专项活动会计年度报告,提交基金会理事会和专项基金/专项活动捐赠方。
第四章 专项基金/专项活动的资金使用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实行基础本金制,基础本金原则上不动用,而以增加的捐赠款额及其他收入开展资助活动及支付管理费用,如需动用基础本金,应在征得基础本金捐赠方同意后(捐赠发起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并报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专项活动管理机构应于每年3月1日前编制年度预算计划,提交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按照预算开展资助活动及其它有关慈善公益工作。
第十九条 经基金会批准的专项基金/专项活动年度预算计划,由专项基金/专项活动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按照设立协议约定指定负责人行使批准权及签字权。经基金会理事长批准后,由基金会财务部按照《北京市长江科技扶贫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及《专项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申请使用专项基金/专项活动的资金,需向基金会提出用款申请,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同时提交项目方案,资金使用预算报告等文件;经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项目完成后应及时提交资金使用执行报告及项目决算方案,以接受审计。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基金会可以对专项基金/专项活动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提出意见。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的基础本金,基金会有权按《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北京市长江科技扶贫基金会章程》中的有关规定的方式增值、保值。如:存入银行和金融机构,购买国债、股票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和保值项目。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专项活动的资金情况年终由具备审计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费用根据各专项基金/专项活动的资金年终余额情况按照所占比例进行分摊,审计结果在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中公开发表。
第五章 主要领导职务的变更
第二十三条 主要领导职务包括管委会主席、执行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大型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主任(小型专项基金),专项活动负责人及其他主要负责人等主要职务。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主要领导进行人员变更,需由专项基金发起人、主要捐赠人或管委会主席提议,经专项基金理事会议半数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并报长江科技扶贫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方可变更。
专项基金的主要领导因个人原因请辞时,需由本人提交辞职报告,经专项基金理事会议半数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并报长江科技扶贫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
专项基金的新任主要领导接替人选可由发起人、主要捐赠人或管委会主席提议,经专项基金理事会议半数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并报长江科技扶贫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方可接任。
第二十五条 专项活动负责人进行人员变更,需有专项活动发起人、主要捐赠人或项目负责人提议,经专项活动管理办公室或相关负责人表决通过,并报长江科技扶贫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方可变更。
专项活动负责人因个人原因请辞时,需由本人提交辞职报告,经专项活动管理办公室或相关负责人表决通过,并报长江科技扶贫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
专项活动负责人的接替人选可由专项活动发起人、主要捐赠人或项目负责人提议,经专项活动管理办公室或相关负责人表决通过,并报长江科技扶贫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方可接任。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如专项基金/专项活动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已完成,或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时,须经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后决定。
第二十七条 专项基金/专项活动终止后由基金会成立专门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清算结果由具备审计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公示,剩余款物经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后转至其他社会慈善项目使用,并发布公告。
第七章 联系方式、捐赠账户信息及附则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联系方式:
官方网站: www.ccriver.org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后屯东路浩思家园
工作电话:010-68423076
邮政编码:100192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捐赠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北京市长江科技扶贫基金会
开户行:中国银行北京小营支行
账 号:329858871380
汇款必须注明:某专项基金/专项活动捐款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基金会负责修改、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