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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示

北京市长江科技扶贫基金会监事会制度

  • 发布日期: 2016-11-02
  • 点击:2965

北京市长江科技扶贫基金会监事会制度

 

(第二届第七次理事会、第二届第一次监事会于2016年11月2日通过)

 

  第一条  为了完善本基金会的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3名,监事会主席从监事中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本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可以由理事、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提名;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五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遇有临时或紧急事务,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过通信、电话、网络等方式召开。

  有三分之一监事提议,必须召开监事会会议。如监事会主席不能召集,提议监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或召集人需提前五日通知全体监事。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条  监事会的权利:

  (一)依照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二)监督本基金会聘请专业机构对本基金会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并出具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根据章程的规定,行使监督权。

  第八条  监事会的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二)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第九条  本基金会为监事提供在本基金会工作的必要费用,包括办公费、调研费、差旅费等。监事的工作费用列入本基金会的行政办公支出。

  监事不得从本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长江科技扶贫基金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