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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示

长江科技扶贫基金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 2020-04-29
  • 点击:3243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北京市长江科技扶贫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财务部,及本会下设的按规定应当建账的分支机构、专项基金、项目活动等,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 本会理事会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会计档案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上报税务月、季、年度报表、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五条  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财务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财务部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六条  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会理事长及财务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七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及永久六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八条 由于会计人员的变动会计档案需要转交时,须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签字或盖章。

第九条  会计档案的销毁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财务部提出销毁意见,经理事长批准后,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销毁,对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1、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财会部门与档案部门共同监销。

2、监销人员在销毁会计档案之前,应当按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项目逐一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章,并将监销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基金会领导。

3、会计档案销毁后,经办人也要在“销毁清册”上签章。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长江科技扶贫基金会财务部负责解释,自修订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长江科技扶贫基金会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