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包括内容
印章包括:公章、法人人名章、财务章、办公室专用章、其他批准下设机构的专用章等。
证照包括:指由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各类证书、批文,包括但不限于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副本等。
档案包括:单位业务活动、文秘及人事等方面的文字、音像、图表等不同形式形成的历史记录。
二、使用范围
1、本单位向各级政府机关及相关单位发出的重要公函和文件;以本单位名义签署的协议;财务部支票领用;其他需要盖章的情况。
2、证照及档案使用包括借用、复印等情况。
三、使用手续
1、使用时需填写使用记录登记表。
2、使用公章、法人登记证书需经由秘书长签字审批,紧急情况可电话请示获得批准,使用其他印章、证照及档案需部门负责人审批。
3、涉及本单位重大捐赠、资助或其他财务事项的协议,需理事会研究同意并经理事长签字审批方可签署并使用印章。
四、存放管理
1、本单位公章、办公室专用章、证照、非财务档案由办公室主任保管并负责相关使用记录登记。
2、本单位法人人名章由理事长或指定专人保管并负责相关使用记录登记。
3、本单位财务章、财务档案由财务保管并负责相关使用记录登记。
4、其他批准下设机构的专用章由办公室主任或下设机构指定负责人保管并负责相关使用记录登记。
5、当印章管理人变动或印章在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调走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填写“印章交接单”。
五、责任:
1、印章、证照、档案的使用人、审批人对此负有经济、行政、法律责任。监管人员对违反规定的使用有权拒绝,保管人员不得私自动用。若非法使用印章、证照、档案,一经查出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序给予严厉的行政处分或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
2、 若印章、证照、档案在使用、保管过程中不慎遗失,则追究责任人相应的行政、经济责任,给予严厉的处分,并赔偿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六、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印章使用办法》、《证照管理制度》、《档案、单位证件管理制度》作废。
北京市长江科技扶贫基金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