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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示

北京市长江科技扶贫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 202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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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长江科技扶贫基金会章程》,为规范本基金会下设各个专项基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长江科技扶贫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下设立的各个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三条  凡海内外热心公益慈善事业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基金会申请设立专项基金,所申请设立的专项基金应符合基金会的慈善事业宗旨。

第四条 捐赠原始基金数额达到壹佰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者,可由捐赠方向基金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在基金会设立小型专项基金。

第五条 捐赠原始基金数额达到贰佰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者,可由捐赠方向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在基金会设立大型专项基金。

第六条 专项基金由理事长办公会批准设立,所有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后,由基金会设置专项账目,独立核算,统一管理。

第七条 专项基金原则上可遵照捐赠方意愿命名;明确其宗旨和基金的使用范围并视具体情况制定专项基金章程;并由基金会与捐赠方就资助方向、管理办法等签订协议或备忘录,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专项基金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捐赠方不得以该专项基金的名义进行投资经营活动,该专项基金如需增值应由基金会负责进行,其增值所得按基金会与捐赠方商定的比例进入专项基金,剩余部分进入基金会非限定性收入。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  专项基金由基金会按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对基金会管理要求的原则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条  小型专项基金的管理机构为管理办公室,大型专项基金的管理机构为管理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可由捐赠方提出建议人选并报基金会批准确定。

第十一条  各专项基金设立后,可以冠以“北京市长江科技扶贫基金会某专项基金”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各专项基金中的所有与基金会相关的宣传材料,必须提前发给基金会审核,经确认审核通过方可制作、对外宣传。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并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其订立书面捐赠协议,所接受的捐赠财产必须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实施资助或者开展公益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资助协议或相关协议。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签署的协议内容应提前发给基金会审核,经确认审核通过方可签署,协议原件应提交一份给基金会办公室存档。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可根据开展工作的进度情况,召开理事会议/工作会议,做好相关会议记录,与会人员签字后提交基金会办公室存档。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撰写本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提交基金会。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资金使用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开展公益活动及支付管理费用采取预算制,需向基金会提出用款申请,获得批准后可按照预算开展活动。

第十八条  经秘书处批准的预算计划,由专项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按照设立协议约定指定负责人行使批准权及签字权。基金会财务部按照《北京市长江科技扶贫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及《专项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申请使用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同时提交项目实施方案、资金使用预算等文件;经秘书处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项目完成后应及时提交资金使用执行报告及项目决算方案,以接受审计。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基金会可以对专项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提出意见。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的基础本金及一年内不动用的资金,基金会有权按《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北京市长江科技扶贫基金会章程》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增值、保值。如:存入银行和金融机构,购买国债、股票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和保值项目。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的资金情况年终由具备审计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费用根据各专项基金的资金年终余额情况按照所占比例进行分摊,审计结果在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中公开发表。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二十二条  遇下列情况,基金会有权终止该专项基金:

(一)所支持的公益项目己终止或专项基金使命己完成;

(二)实施过程中或捐赠款的使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专项基金自成立后两年内未开展公益慈善活动。

(四)专项基金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协议内容,经整改仍不能符合要求。

(五)发起方或专项基金对基金会的声誉或形象造成损害的。

(六)发起方与基金会协商一致确定终止的。

(七)其他需终止专项基金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由基金会成立专门清算小组进行清算,剩余款物经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后转至其他社会慈善项目使用,并发布公告。

 

第六章 联系方式、捐赠账户信息及附则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联系方式:

官方网站: www.ccriver.org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后屯南路26号2-22 

工作电话:010-68423076  

邮政编码:100192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捐赠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北京市长江科技扶贫基金会

开户行:中国银行北京小营支行

账  号:329858871380

汇款必须注明:某专项基金捐款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经北京市长江科技扶贫基金会于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进行修订,由北京市长江科技扶贫基金会项目部负责解释。

                               北京市长江科技扶贫基金会

 

                               二Ο二Ο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