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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示

北京市长江科技扶贫基金会资产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 2020-04-29
  • 点击:325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遵照《北京市长江科技扶贫基金会章程》,为规范基金会资产管理的原则和程序,积极募集资金,加强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各类资产的效益,进一步实现基金会的宗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

(二)遵守登记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遵守基金会章程的规定

(四)尊重捐赠人的合法意愿;

(五)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三条 基金会资产的构成及获取方式

(一)定向募集的货币和实物;

(二)以各类合法的投资理财方式获取的收益;

(三)以其他合法形式接受的货币和实物。

第四条 基金会资产的主要来源

(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的捐赠;

(二)国际组织,境外政府、企业、非营利组织和各界人士的捐赠;

(三)投资收益和委托理财收益;

(四)中央或地方政府的项目拨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 决策机构及职能

基金会资产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为理事会,日常决策机构为理事长办公会。理事会及理事长办公会负责基金会资产管理重大事项的研究和决策,包括审议资产管理办法,审议年度筹资方案,审议年度资金预算方案、审议重大投资计划等。

第三章资金募集管理

第六条 资金募集原则

(一)基金会募集资金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基金会章程的要求,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会募集资金应当以自愿和无偿为原则,且必须是捐赠机构或个人合法拥有并有权处分的的财产。

(三)基金会募集资金应尊重捐赠人的合法意愿。

第七条 资金募集方式

基金会资金募集方式为定向募集,包括为特定项目开展的募集资金的工作及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向境内外特定机构和个人开展的募集资金的工作。

第八条 基金会募集资金时应履行必要的捐赠手续,根据捐赠人意愿与捐赠人签署捐赠协议书,捐赠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捐赠资金的币种、金额;

(二)捐赠资金的用途及管理要求;

(三)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

(四)协议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九条 基金会募集资金,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与基金会相关的财务制度,向捐赠人开具公益事业统一捐赠票据,根据捐赠人要求向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

(二)按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捐赠资金,保证使用情况公开、透明,定期向捐赠人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三)不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需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

(四)在保证捐赠资金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采取安全、合法、有效的资金运作形式,使捐赠资金保值增值。

第十条 基金会募集的物资,需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交接登记,当募集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一条 基金会协助捐赠人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国内企业捐赠额在企业应缴纳年度税所得额12%以内的部分,国家准予扣除;

(二)个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境外国际组织、企业、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公益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其他优惠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中央、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资产使用范围及原则:

(一)基金会资产全部用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基金会宗旨的公益慈善活动,杜绝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违法使用。

(二)基金会以“目标明确、规划科学、合法透明、节约高效”为原则,科学合理的安排和使用基金会资产。

(三)基金会慈善活动和管理费用的支出须符合《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

第十三条 资金预算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基金会项目设立需编制项目预算书,项目预算书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撰写,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征求财务部意见后,按秘书长、理事长办公会的程序逐级上报。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申请书是资金预算管理的主要依据,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项目背景、目标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项目实施计划;

(三)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团队情况;

(四)项目筹资情况;

(五)项目预算方案;

(六)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第五章 基金会本金

第十五条 基金会本金是基金会实现宗旨,持续发展的经济基础,是基金会开展工作和社会信誉的保障。基金会以持续扩大本金规模为目标,并保证本金数额不低于已注册的原始基金数额。

第十六条 基金会本金原则上不直接使用于具体项目,但可以通过自行投资和委托理财等合法形式获取收益,所得收益可作为基金会项目经费或管理费用。

第六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七条 基金会知识产权是指以实物为载体或非实物可辨认的基金会名称、标识、出版物文字、研究资料文字、视频音像制品等。

第十八条 基金会的名称、标识、出版物文字、研究资料文字、视频音像内容等受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保护,未经基金会允许,不得随意使用,抄袭,转载,否则,基金会有权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基金会需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维护基金会信誉和权益,规范知识产权使用,防止知识产权受到侵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北京市长江科技扶贫基金会于二〇二〇年四月  二十九日进行修订,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北京市长江科技扶贫基金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