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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示

北京市长江科技扶贫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 发布日期: 202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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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长江科技扶贫基金会

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管理体制

第一条、本基金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常设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下设财务部。本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监事、北京市财税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及其指定审计单位的监督、指导、审计。

第二条、本基金会组织筹资、接受捐赠、进行资助、开展业务等活动,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本基金会财务管理范围包括接受捐赠的资金和实物、基金增值、各种合法收入,所有资产,以及受委托代办代管的基金、资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即2005年财政部新颁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负责主持财务工作,秘书长负责财务管理工作。会计人员按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出纳不得互相兼任,且职责分明。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在财务负责人监督下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否则不得离职,也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第五条、本基金会换届和更换理事长(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二、收入管理

第六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会设立专用账户。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或挪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

第七条、资金的募集和使用要经过基金会理事会审批。每年定期公布收支账目。

第八条、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后,应单设科目单独列支管理,分类核算捐赠收入与捐赠以外其他收入,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财务管理要实行账、款、物分别设岗。

第九条、根据捐赠方的要求与其订立书面捐赠协议,定期向捐赠方报告该基金的使用情况。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可不签订捐赠协议:

1、捐赠方书面或者口头要求不签订捐赠协议;

2、匿名捐款或者无法联系到捐赠方;

3、其他无法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情况。

三、支出管理

第十条、项目资助的支出

    1、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由本基金会按照捐赠方与本基金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捐赠协议中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本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2、非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需经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后,由本基金会按照以上办法执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审批后可先行执行,但须提交下一次理事会予以认可。

    3、资助项目均由本基金会派人监督以保证严格执行捐赠协议,如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赠协议精神的情况,本基金会理事长有权通知财务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报告捐赠方及理事会,由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裁决。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告理事长裁决,但须向下一次理事会报告情况。

   4、本基金会开展资助活动,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物资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5、本基金会的慈善活动支出情况,须符合《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

第十一条、资助资金、物资的支付应依据捐赠协议、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会议记录、决议文件和“用款申请表”进行支付。“用款申请表”需填写申请人、申请人所在部门、请款用途并经部门负责人(专项基金监委会执行主席)、财务人员、秘书长及理事长共同签字才可以支付。          

资助设备物资时,在设备物资分配或变卖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差旅费、招待费、人员劳务费等在设备物资折价中支付,如果设备物资直接分配到受赠单位,原则上发生费用由接受捐赠单位支付。以上费用支付的签字权同上。

第十二条、基金会管理费用管理

基金会管理费用是指基金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为保证组织正常运转所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工作经费;

  (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

(三)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1、本基金会日常办公、业务活动的财务开支和物品采购及领用,要按审批程序办理。用款部门提前填写用款申请表,经秘书长和理事长分别审核签字方可用款。秘书长和理事长的日常办公、业务活动支出采取互签互批制。

2、购买日常办公物品等开支,采取季度预算制,每季度末提交下一季度的日常办公费预算。预支现金或领用支票,预支人应填写“借款单”,按规定需要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审批程序按相关规定办理。预支人在领用后五日内(差旅费应于返回工作驻地五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⑴办公室根据计划统一采购、验收、入库。

⑵各部门急需或特殊的办公用品,经秘书长或理事长批准,可自行购买。

⑶物品购买后,经办公室根据提交的发票、实物、入库单进行查验,无误后方可报销。

⑷报销时,应提供经办人、验收(证明)人签字的合法票据,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报销。

3、车辆使用费报销:

⑴车辆使用费包括汽油费、维修费、路桥费、泊车费、年检费、保险费等。

⑵油费采取预算制,根据用车情况提前申请3-6个月的费用,如果有特殊情况需提交说明,经秘书长或理事长批准后,方可报销。

⑶路桥费、泊车费、洗车费每月汇总报销一次。

⑷车辆维修前须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和预计费用,报销时在发票上列明详细费用清单,由办公室根据车辆维修情况复核,经秘书长或理事长签字验核。

4、交通费报销: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外勤原则上乘坐公交车,经批准可乘坐出租车并报销。凡本基金会派车和乘坐出租车,均不报销外勤市内交通费。

5、应酬招待开支报销:

⑴参照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的公务招待标准执行。

⑵应事先填写用款申请单,获得批准后方可报销。

⑶原则上不允许先斩后奏事后申报,因特殊原因无法事先办理的,应电话报告秘书长或理事长,事后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付款程序及规定

1、外购物品应根据统一发票、普通凭证,以及收到货物的验收单附用款申请单经有关部门审核,报秘书长或理事长审批后,出纳方能付款。

2、预付、暂付款项应根据合同或批准文件,由经办部门填写用款申请单,注明合同文件字号,报秘书长或理事长后,出纳方能付款。

3、一般费用应根据发票、收据或内部凭证,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秘书长或理事长审批后,出纳确认票据符合规定并有经手人签字方能付款。

4、出纳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需秘书长或理事长审批签字。秘书长或理事长外出应由出纳设法通知,经电话或电子邮件授权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办签字手续。

5、所有支出凭证由出纳严格审核其内容与金额是否与实际相符,领款人的印鉴是否相符,如有疑问必须先查询后方能支付。

6、支付款项时领款人应在原始凭证签字,付讫后加盖付讫章及经手人戳记。

四、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十四条、本基金会涉及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及公益事业统一捐赠票据,必须严格执行票据管理操作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印章、票据的使用及管理

银行账户印鉴、票据的使用实行分管并用制。财务章由出纳保管,法人私章、银行支付密码器由会计或财务负责人保管。空白支票和支票登记簿由出纳保管,公益事业统一捐赠票据由会计或财务负责人保管。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报请理事长批准后,可委托他人代管印鉴。按规定需要由部门负责人、秘书长或理事长签字或盖章的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如出现需要携带公章、财务章或人名章外出办公,必须有两人共同办理,做好用印记录,并及时将印章送回单位进行保管。

五、资金的管理

第十六条、银行账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只供本基金会运作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第十七条、银行支票使用规定:

1、单位从银行领用的空白支票(转帐支票、现金支票)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签发空白或空头支票及远期支票。
    2、签发支票要建立支票领用登记手续。出纳应根据秘书长或理事长审批同意的用款申请表,将所使用支票的金额及收款单位等内容填写齐全,经办人在支票领用登记薄及支票根上签字,方可领取支票。
    3、签发支票原则上必须填写收款单位名称、签发日期、款项用途及金额,金额难以确定的,在限额前加¥符号,支票限五天后必须报帐。
    4、暂不填写金额的支票,只限转帐支票适用,并在金额空白处写明用款限额。

5、大额资金调动超过一百万元时,须由理事会决议。

6、因资金紧张需向银行贴现承兑汇票时,无论数额大小需经秘书长或理事长研究同意。

7、不准擅自租借银行帐号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业务,不得签发空头支票。
    第十八条、货币资金使用规定

1、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和银行结算制度,有关财务制度办理现金、银行收支业务。
    2、收入现金、银行支票要即时存入银行所开设的帐户,不得坐支现金。
    3、日常业务支出,原则上凡金额在五百元以上的,一律使用银行转帐,有特殊情况经秘书长或理事长批准后,方可支付现金。
    4、库存现金不得超过三天的日常报销限额(一千元),超过限额的部分要及时存入银行。
    5、库存现金要做到日清月结,帐实相符,不得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更不得挪用现金。
    6、一切货币资金往来,必须收付有凭据,严禁“口说为凭”。   

第十九条、银行账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账,不准多笔汇总记账,也不准以坐支记账。 应按月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未达收支,应做出“银行调节表”逐笔调节平衡。

第二十条、现金、银行日记帐每月与总帐、银行对帐单核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二十一条、财会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含自带票汇)、转账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用款申请单审批办理。

第二十二条、付款审批权限如下:

五千元及以下由秘书长审批;五千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由理事长审批;一百万元及以上由理事会研究通过并形成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文件。

第二十三条、严禁代外单位或私人转账套现和大额度(五千元以上)支付往来现金,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现金支付应提交说明,经秘书长或理事长批准方可支付。严禁各部门私设小钱柜。

第二十四条、严禁将公款存入私人账户,违者按贪污论处。

第二十五条、每月末会计要会同出纳员盘点现金库存一次,保证帐实相符。盘点表应随同会计报表一起上报。

六、物资管理

    第二十六条、物资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管理、办公用品管理和捐赠物资管理等。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是用于机构业务活动,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两千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办公设备或其他设施;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已超过规定标准,但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按用途分类管理,并建立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折旧、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2、注重发挥固定资产的效益,购(建)固定资产特别是大型房产等,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两种以上方案,择优选用。

3、加强对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的管理,确属不能或不宜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作报废处理;确属闲置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的程序处理,避免积压,造成损失浪费。

4、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算,即按固定资产的原值和估计使用年限扣除残值率确定其折旧率,年分类折旧率如下:

资产类别

使用年限

残值率

年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

20

5%

4.75%

机器设备、办公家具

5

0%

20%

运输设备

4年

5%

19%

电子设备

3

0%

33.33%

第二十八条、低值易耗品管理。

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工具以及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的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登记备查账等须审批程序规范,管理控制科学。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降低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库存和消耗。

第二十九条、捐赠物资的管理。

捐赠物资是募集到的各类捐赠实物。捐赠物资按照捐赠人的捐赠指向分类管理,并严格验收、进出库、保管等管理制度。捐赠物资严格按捐赠方的意愿划拨、使用;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七、投资管理

第三十条、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一条、资金增值部分(不含银行利息)列支风险金、业务费和管理费等费用后的余额,如果没有具体约定用途,由基金会用于符合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

第三十二条、投资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 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三十三条、投资管理按本基金会章程和《基金管理条例》、《北京市长江科技扶贫基金会投资管理制度》执行,严格审批程序。

八、监事职能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监事应参与本基金会的战略发展、业务活动的讨论和决策,为保证本基金会在发展和工作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遵守本基金会宗旨和章程,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实现健康有序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十五条、监事应在一年内不少于一次参加本基金会实施的捐赠等具体活动,了解业务流程,以利于监督和改进工作。

第三十六条、监事应在一年内不少于一次检查本基金会财务工作,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并按有关财务制度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第三十七条、监事应根据需要列席本基金会理事会会议,有权对工作提出质询,并有权向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工商税务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十八条、监事应监督本基金会理事会成员遵守法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情况,监督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做好工作。

第三十九条、监事应对本基金会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含一百万元)资金的用款情况,予以了解,予以监督,并在理事会决议或者会议纪要上签署同意与否的意见。

第四十条、监事有权提议本基金会召开临时理事会议,以解决社会或机构出现突发或特殊事件时对工作带来的有关影响或问题。

第四十一条、监事应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以及本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不在本基金会领取薪酬。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理事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本财务管理制度经北京市长江科技扶贫基金会于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进行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财务管理制度的修改权、解释权属北京市长江科技扶贫基金会。

 

 

                            北京市长江科技扶贫基金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