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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示

工作人员招聘与录用办法(试行)

  • 发布日期: 2010-04-20
  • 点击:3585

    一、为加强单位管理,提升职工的全面素质,做好职工的招聘、录用、见习期和实习期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招聘

 

    1、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工作量和工作岗位需要,提交用人计划,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办公室。

 

    2、办公室根据经理事长审核后确定的招聘计划,联系开展招聘。

 

    3、办公室对于应聘者的简历进行分类初审后,确定通知面试人员名单。

 

    4、办公室及时将面试结果通知给用人部门。

 

    5、办公室、用人部门和理事长分别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最终确定通过名单。

 

    三、试用

 

    1、试用时间为一个月, 与单位签定正式劳动合同或志愿服务协议。

 

    2、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和试用人员任何一方如认为不适合,可随时提出停止试用。

 

    3、试用期间试用人员不得将单位任何物品私自带离单位。

 

    4、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由办公室根据其工作性质和能力确定实习期工资待遇。

 

    5、试用人员于试用之日起三日内由办公室建立人事档案:交身份证、学历证明、户籍卡或暂住证复印件各一张,一寸、两寸照片各一张,填写职工个人资料登记表。

 

    6、试用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可随时与其解除试用关系。

 

    (1)用人部门证明其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2)不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的;

 

    (3)因本人工作失误给工作或单位带来损失或较坏影响的;

 

    (4)工作上不能尽职尽责,缺乏进取心;

 

    (5)弄虚作假,不能如实向单位提供本人情况的。

 

    5、试用期满,用人部门对其写出评语,由部门负责人和理事长根据其试用期间工作表现研究,决定其是否正式录用。

 

    四、正式录用

 

    1、正式录用人员按照单位规定正常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2、正式工作期间,实行季度考核,由用人部门实施。经考核不合格者,由办公室通知本人降低职位或劝退。

 

    3、如经办公室调整岗位后本人仍无法胜任工作者,由办公室提前十五日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

 

    4、一年工作期满且考核合格者,可与单位签定下一年度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年一签。

 

    五、离职

 

    1、工作人员离职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三十日通知单位,单位批准后方可离职。

 

    2、离职时必须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填写工作交接表,经办公室和部门领导、理事长签字确认后方可离开。

 

    3、离职人员不单独开支,于下月10日前由办公室通知其领取本月工资。

 

    六、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从2010年5月1日起试执行。

 

长江科技扶贫基金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