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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示

北京市长江科技扶贫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

  • 发布日期: 2018-09-28
  • 点击:3060

北京市长江科技扶贫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若干行为的规定(试行)》、《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和《北京市长江科技扶贫基金会章程》制定。

第二章 信息公开原则及执行部门

第二条 工作原则

(一)按规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相关部门、相关机构及公众关注度比较高的内容,应当按规披露。

  (二)遵守制度:须遵守国家、机构和个人的保密制度和隐私要求。

   (三)重视渠道:相关部门、相关机构及相关渠道(平台),须指定专门的部门对接,负责日常沟通和维护工作。

  (四)主动积极:各部门应该本着主动积极的态度,开展相关工作。

(五)兼顾效率:透明工作有成本,应该遵循透明和效率之间的平衡。

第三条 执行部门

   本办法里面涉及的内容,须明确到具体的部门负责落实,部门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推进落实。负责相关工作内容的相应部门须全程跟踪工作内容的落实。

第三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四条 基金会按照“公开、透明、真实、有效”的要求,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基金会基本信息,包括基金会主要职能、理事会理事和监事构成、内部机构设置、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等。

(二)基金会主要规章制度和需要公开的规范性文件。

(三)重大捐赠、重大资助、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四)基金会工作动态及慈善项目、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五)年度总结、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审计报告;

(六)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章 信息公开时限及方式

第五条 捐赠款项一般在确认捐赠后的5个工作日内逐笔进行公示,资助信息按月进行汇总公示。

第六条 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应当于次年1月1日起5个月内(即5月31日前)对外公开,或按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公开。

第七条 信息公开渠道主要为基金会官方网站及民政部门指定的信息公开平台。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长江科技扶贫基金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